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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有些传统价值观念,如:忠,孝,仁,义,勇,悌等传统观念,如果在现代社会中有道德意义上的存在价值的话,在也许只有在东方,也许可以包括西方的家庭和家族的亲朋好友之间,进一步可扩大到未成年人之间,还有扩展的空间;因为在这些相互关系中,经济利益退居相对次要的的地位;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责任义务不是主要依据“契约责任”来调节的,而是完全受传统的伦理观念制约的。 而一旦涉及成年人所必须面对的社会上各种利益关系,那么“契约制度责任义务”极其相应的职业道德,就成为必要的道德底线,从中自然形成的基本价值观念,完全具有普世性,(尤其是现代工业和信息社会),如果没有基于这种基本的价值观念的各种职业制度和“契约责任义务”,社会秩序很难维持。
在现代现代工业和信息社会中,没有边界的操弄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到处挥舞那种“性本善”或“善的理念”构成的道德大棒,其实是很没有价值可言,因为它既没有职业道德内容,又没有经双方或多边的自由的选择,没有宽容、妥协,互惠互利,双赢(双向择优)观念或意志的参与,就双方应尽的责任义务和应有的权利进行广泛博奕,职业制度(或“契约”)将不能就不能达成共识;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没有经双向和多边各方认可且对各方度都有利的职业制度,不能唤起各方自觉遵守多边予以尊重的欲望,因此也绝无职业制度及其所体现责任义务权利相辅相成协调一致的道德价值可言的。
推而广之: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处理各种职业关系,或者是公共事务关系,甚至是国内和国际关系,如果缺少“契约责任和义务” 所赖以支撑的各种基本价值观念及达成基本共识的方式方法包括相关的既定程序,那么就根本无法理解和沟通,无法制度,更难以作为,各种秩序非乱不可。其中最基本的一点是,在这些关系中,存在着各种利益。 这种基本价值观念,具有普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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