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关部门奖励并“破格提拔警察妈妈”这件事而言,我认为又是一个“道德治理”的典型案例之一。
单就那位警察妈妈的行为来说,的确具有富有母性,是一种善举,值得不少国人“敬佩”,有关部门出于鼓励善行,予以象征性的少量的物质补助(或者与同样尽职尽力的出勤的警察相同),特殊情况下,考虑到传统伦理,难说有过;但清醒的单位和上级领导应事后告知其下不为例,必要时,还要给予批评。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在本职工作中是不值得提倡。如果就这种所谓的“善举”,用超出职业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奖励额度,来行使物资奖励的话,对其他出勤的警员来说,很难称得上为公平和正当;还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并不符合职业道德,尽管勉强它称得上符合传统伦理。如果用破格提拔,把它与职务升迁联系起来,那就更离谱了,或者说有点过度操作了,勉强说的通的理由是:上级领导可能混淆了,这种“善举”本身所对应的伦理和职业道德界限。
另一种极端的看法就是,上级领导可能有操弄“所谓的伦理道德”,掩饰对缺乏深沉思考的本单位其他出勤警员的不公正的嫌疑。
如果是“媒体记者”持正面倾向宣传报道的话,那我认为:不是记者自己无知无意,就是受指示有意在愚弄公众的心智,对社会危害极大。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自然伦理和职业道德本身就是两回事:
自然伦理是一种作为人,比如说,作为一个母亲,自然流露的对婴儿和儿童的疼爱,关怀,怜惜等舔犊之情,是一种与哺乳动物相类似的自然作为。无所谓“高尚”和“不高尚”,相信大多数情况下,每一个母亲都本能地疼爱“婴儿和儿童”不管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婴儿和儿童”。
如果作为她(警察母亲)本身就是有这种爱好婴儿和儿童的偏好,正好又碰到了这种情况:失去自己父母的婴儿需要喂食,如果她能考虑到工作需要和职业要求的话,那她完全可以有许多种选择。例如第一,自己带管和哺乳(这也不属于自己作为警察基本职责范围的首要作为),第二,自己带管、定时喂牛奶(这也不属于自己作为警察基本职责范围的基本作为),通知送儿童保育所或请保育员带管(这显然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协调解决的事和应尽义)。
因为她没有考虑到:此时此刻,地震救灾现场,作为警察有更为重要的职责和自己的应尽义务范围,比如:维持当地社会治安秩序,救人,或其他上级领导安排的本职工作,而不是毫无顾忌地,出于本能地用自己的母乳直接喂灾民的儿童或幸存的孤儿,这样的确显示了,她以及一些人所赞赏的“母爱”。
但是,单就这种“善举”是否值得奖赏乃至于用“破格提拔”来执行,这种作为本身是可争议的,这种奖赏措施本身,是否合乎职业道德?是否对其他的同事显失公平?是否为正当?这是很值得商榷的。
针对这种情况,我想引用道德哲学大师康德有一段话,很能够说明这种争议和商榷性质,问题的症结所在,他说:
“无论它(指这种类似的行为)是多对和有多友善,它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它的立足点,就如[出于]其他的爱好——例如荣誉的爱好[的行为]一样,如果幸运的碰到了某种行善的和对的因而就是光荣的事情,那么就值得赞扬和鼓励,但是却不值得尊重;因为它的准则缺乏道德的内容,也就是说,所缺乏的是,在完成这一行为时不是出于爱好,而是出于义务。”
显然,这个义务,并不属于作为一个警察母亲,她的基本职责范围内的应该首先办理的事情和作为。也就是说,这种善举行为 ,并不具有道德内容和道德价值,不能大力推广,也并不能表示她(警察母亲)的道德高尚。而恰恰相反,她未能同时履行其作为警察这一职责所规定的基本要务,表明她的职业道德意识不强。
职业道德是一种自觉履行其职业责任和义务的自觉行为,如果说一种行为要体现其道德,有推广价值,那么其前提必须有能力(而不是有资历),有责任而不是处于其它的爱好和欲望,自觉履行其义务。也就是如大师康德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出于仅仅是出于义务的动机而行动,具有道德价值。
如果不顾行为本身与其职业应尽义务的关系,不顾行为者本身所应具备的担任职位或履行岗位责任的能力,单从那种社会所希望的、良好的爱好和欲望----也可理解为“善举”出发,有关部门这种“破格提拔”本身,从现代社会来看,就显得有点奇怪和滑稽了;撇开警察母亲是否具有担当新的职位的能力资历不说,单就这种“破格”本身而言,显然它就是一种与职业道德无关的别的“道德”操作,如果这种“道德”称得上是道德的话,也是虚伪的无用的道德,因为它无任何道德内容----无应尽责任义务内容,也就无道德价值, 因此,它是既没必要鼓励,也更不值得大力提倡的。
这样的“破格提拔”无论是本单位的奖励作为,还有宣传部门的舆论引导作为,学术界不少政法界人士一般地:都很难不把它归认为是一种“道德操作”行为,甚至明确地是一种“过度操作”行为。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它们并不能指向鼓励人们熟练地完成职业应尽的基本责任义务、或激励人们更有效完成职业规定的所有责任义务----从而达到的尽可能完“善”的程度,即达到道德意义上的从“善”效果。
从另一方面看,更有可能产生的反效果是: 这种操作极有可能更为有利于现实社会中难免存在的个别奸诈“伪善”小人 和个别不法之徒,更有利于鼓励他们,以各种相应的形式,行投机取巧的作为,并为这些少数人开启了套取“功名”和“功利”的方便之门,而对决大多数老实本分,勤恳多好本职工作的人,造成事实上的伤害,也给整个社会的理性选择,和事业进步造成阻碍和间接伤害。本以为是“善举”,却可能造成的无法估量“恶果”。
(在这里我要声明:我丝毫没有要贬低那位警察妈妈的想法,而且恰恰相反,我从心底里很崇敬她),
此外,上述“操作”,还可能使其他更有能力和资历(有经验积累)担当职责的人,或者更为诚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的人,都得不到应有的公平竞争的升迁机会,而灰心伤气。这种道德操作,只会助长社会对人才的逆淘汰。它使社会运行“退化”,退化到一种原始农牧社会所通常适应的那种道德诉求状态。
现代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已经相当进化,无论是社会职业和社会劳动分工都极为明确而且岗位职责明确,细分化,工作也日趋程序化,个人所要承担的义务范围也是极为明确的,换句话说,这种职业和岗位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也是极为明确,而且每个人之间,每个职业和岗位之间,其业务的衔接是前后左右相互衔接的,擅自脱离岗位职责,很难被认为是正当,应该鼓励的,否则无论任何组织,都难以有程序、秩序和效率可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那位警察妈妈的作为是失职的,无职业道德可言;或者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说:她所在的部门人员结构也许是不合理的,岗位责任也许是不明确的,工作原本是低效率的,人浮于事,机构肿、散、懒应为常态,否则难以理解,警务部门可以允许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去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因为,如果警察妈妈所在的部门工作是有效率的,又允许某一个精员擅自脱离自己的岗位,那么其他的与之有横向和纵向工作联络和业务关系的人将如何自处,那是很难理解的。
如果这种分析和推理没错的话,事后的传媒报道的上级领导奖励和“破格提拔警察妈妈”,就这件事而言,显然是失策的,或者说是极其低能可笑的,她不是在鼓励行政升级和先进高效,而是再诱导行政落后退化,是一种低级伦理取代高级职业道德的胡乱作为,如果整个社会都是相这样的操作和作为,那么这个社会能进步吗?有效率可言吗?。
换句话说,如果整个社会都是以那种自以为“善的道德”来操作,而不是以制度和职业道德所支持的自由公平的职业岗位竞争,职责分工明确,职物权利有限,且工作程序化,人员相互协作,高度组织来运行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一定像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那样,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作风庸俗、理念守旧、组织腐败,毫无进化动力和激励可能可言,“改革”只能是空洞的口号,也许是变相牟利的工具, 何来“公平”?何会有“正义”?
应该进一步指出的是,对这种以个人“善举”来谋得评价的作为,不管它是自觉或者不自觉,如果能称得上是合乎道德(伦理)的话,那种称为“善的道德”,无论从其动机,评价机制,还是从其内容来看,都是无法准确衡量的,也无论从什么效果来看,都是无实际意义的。因此可以说,这种“(伦理)道德”是一种“伪善的道德”(对这种伪善的道德,我曾写有“道德之歌”--提示,这不是我们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应当让他自然“回家”),起码是一种极为低级的自然伦理,也许原始社会和封建农牧社会,自然经济能相适应。现代社会应该果断地与其告别。
因此,只有当,而且仅仅当,按照是否具备“职业道德”[-----建立在某种职业规章(制度)--其中包含的职责范围,职权范围、义务范围和相关利益都是相当明确的----“契约”基础上]作为前提,也就是按是否存在职业规章制度,且双向或多方经自由公平竞争相互选择,按“契约”方式确定时,“职业道德”才能真正体现出来,或者说逐步形成。它以职业中的每个人自觉遵守“契约”责任,自觉履行“契约”规定的劳动义务作为前提,此时,取得“契约”明确的合法利益(包括:1。收入---能养活自己,进而养家糊口,取得经济独立,自由所应具备的前提;2。奖励----额外收入;3罚款-----额外损失),方为正当。这种道德,其实就是一个人生来所应该培养和具备的基本道德。也就是现代社会,人们通常所称作的“人应有的道德底线”。
职业道德,有各种形式。例如对党派团体,有党员道德。党员应自觉受党性原则和党章约束;对医院,有医德,医生和护士应自觉受医院规章和护士条例的约束;还有对工会,对农会,对教师公会,律师协会,对其他各种社会组织,都有相应的职业道德,都是建立在一种规章(制度)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没有社会组织,没有制度,就无所谓有其道德可言。
在此在各种职业关系基础上,还有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共事务关系,与之相关的道德,我们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公共道德”顾名思义,就是作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所应具备的道德。其基本内涵,可以相仿“职业道德”,自然地推演出来。那就是:他应该建立在一种社会制度(也称“社会契约”)---其中包含的责任范围,权利范围和义务范围和相关利益也都是相当明确的-----基础上,它是民主的宪法来明确规定的,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的。其中一般有纳税义务,参军保卫国家的义务,非暴力行为,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秩序的义务,监护和抚养儿童成长的义务等。
扯得太远了。总之现代社会中,道德是有前提的,也是有边界的,可依据不同的劳动分工,不同的职业范围,不同的岗位责任义务,不同的职业规章(制度)和相关“契约”责任义务,以及规章制度或“契约”规定的实际内容-----具体确定道德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的可根据人们承担符合职业义务的行为,明确评估其所具有的道德价值;确定激励方式,以便促进规范行为,促进组织运行兼顾效率和公平,符合正义。
而传统理念,例如我们社会中通常被认为的“传统的美德”, 或者一些据说是被认可的马克思主义的 “善的理念“,或者那种只关照部分团体利益哪怕是绝大部分人民,而不是全体国民的利益,都不应作为我国当代社会主导的道德指向。为了整体或全民的长远利益,是到了该平静地向他们告别的时候了。(也许只有在家庭和家族成员关系之间,还有被称为道德的价值)。那么,就让传统美德回到他的私袭的领地吧;毕竟,那里无涉根本的利害冲突,人们也许能够体验到这些美德的情怀和雨露有多少滋润。至少能满足我们每个人怀古的幽思!
---------欢迎商榷:回函邮箱 yq@huanyametals.com
---------自由职业者于上海陋室
---------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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